《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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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于2001年12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于2002年5月1日实施,为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
目录
1onCLICK_UNSUBMIT_CATALOG>发布通知
2规范说明
▪ 总则
▪ 术语
▪ 基本规定
▪ 防火安全
▪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 防水工程
▪ 抹灰工程
▪ 吊顶工程
▪ 轻质隔墙工程
▪ 门窗工程
▪ 细部工程
▪ 墙面铺装工程
▪ 涂饰工程
▪ 地面铺装工程
▪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 电气安装工程
发布通知编辑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26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〇〇〇至二〇〇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住宅装饰装修工作施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27-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3.1.3、3.1.7、3.2.2、4.1.1、
室内装修
4.3.4、4.3.6、4.3.7、10.1.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注: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2规范说明编辑
总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 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公用设施。
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
浓度限值 |
氡(Bq/m3) |
≤200 |
甲醛(mg/m3) |
≤0.08 |
苯(mg/m3) |
≤0.09 |
氨(mg/m3) |